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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被 告 曜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林君庭
被 告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陳椲盛
被 告 吳亭萱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被 告 吳諾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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