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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86號
原 告 張麗敏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楊東源
黃麗寬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張麗敏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東源、黃麗寬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楊東源、黃麗寬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576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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