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63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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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原 告 許家維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國賓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素真
被 告 洪志烈 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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