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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23號
原 告 許嘉文
被 告 官大智
上列被告官大智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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