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原 告 湯家銘
被 告 林玥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0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玥楹上開被訴詐欺案件,因其係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30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