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詹博凱
被 告 吳維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58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維城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583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