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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原 告 林麗惠
被 告 梁鈞傑
陳玨霖
古庭逢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字第10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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