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835,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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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陳聰銘
被 告 朱素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3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朱素卿被訴傷害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374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有當日審判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原告陳聰銘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中午12時5 分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蓋用之本院收狀戳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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