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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原 告 程貴琳
被 告 陳柏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程貴琳雖以被告陳柏霖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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