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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吳成國
被 告 宋威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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