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單聲沒,29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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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調偵字第2642號、104 年度偵字第2155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2642號、104 年度偵字第21558 號被告許雅婷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手機殼1 個(聲請書誤載為「2 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2642號、104 年度偵字第2155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6 年1 月26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

本件被告在網路上販售之扣案仿冒商標手機殼1 個,確屬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佐,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尹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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