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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管鏡心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4日106 年度審易字第661 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管鏡心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661 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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