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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榆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二行內關於「105年12月16日至17日」應更正為「104年12月16日至17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1 段第2 行內關於「105 年12月16日至17日」,顯係「104 年12月16日至17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104 年12月16日至17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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