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秉叡被訴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詹喬媚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6489號
被 告 吳秉叡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秉叡與詹喬媚前係男女朋友,吳秉叡因不滿詹喬媚欲與其分手,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分別以Facebook( 下稱臉書) 社群網站帳號「詹喬喬」、「劈腿女人有報應」、LINE通訊軟體帳號「詹喬妹劈腿還懷孕」及「吳姐」等,登入臉書及Line留言版,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公開留言板上,張貼如附表所示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詹喬媚名譽之事。
二、案經詹喬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吳秉叡於偵訊時之供│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
│ │述 │在臉書及Line發表如附表所│
│ │ │示貼文之事實。 │
├──┼───────────┼────────────┤
│ 二 │告訴人詹喬媚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訊時之指訴 │ │
├──┼───────────┼────────────┤
│ 三 │被告以帳號「詹喬喬」在│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1之妨 │
│ │臉書上貼文之翻拍照片1 │害名譽犯行之事實。 │
│ │份。 │ │
├──┼───────────┼────────────┤
│ 四 │翻拍照片時間為2016-06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2之妨 │
│ │-13日7時49分許,由被告│害名譽犯行之事實。 │
│ │在臉書上貼文之翻拍照片│ │
│ │1份。 │ │
├──┼───────────┼────────────┤
│ 五 │被告以帳號「劈腿女人有│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3、4之│
│ │報應」在臉書上貼文之翻│妨害名譽犯行之事實。 │
│ │拍照片1 份。 │ │
├──┼───────────┼────────────┤
│ 六 │被告以署名「詹喬妹劈腿│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5、6之│
│ │還懷孕」帳號在Line上貼│妨害名譽犯行之事實。 │
│ │文之翻拍照片2 紙。 │ │
├──┼───────────┼────────────┤
│ 七 │被告以署名「吳姐」帳號│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7、8之│
│ │在Line上貼文之翻拍照片│妨害名譽犯行之事實。 │
│ │2 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誹謗罪處斷。
被告如附表所示8 次加重誹謗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楊雅婷
附表:
┌──┬──────┬──────────────────────┬──────┐
│編號│時間 │張貼內容 │張貼之留言版│
├──┼──────┼──────────────────────┼──────┤
│ 1 │105 年6 月至│她怕我又破壞她的事情。認識的人知道是誰就好 │帳號「詹喬喬│
│ │同年10月間某│(中略)你們沒有辦法給她未來,鼓勵她暗中跟你們│」臉書頁面 │
│ │日 │連絡。。。。(男人)一看就知道想(沾醬油),│ │
│ │ │講講我的不事。說我壞話。請問你們這男同學。住│ │
│ │ │(高雄的八百年也不會碰面。這樣連絡是要幹嘛)│ │
│ │ │(海專的也是一樣。)你們幹連絡就不用怕被發現│ │
│ │ │。被發現就是承擔後果。。。。。(中略)有55個│ │
│ │ │隱藏名單。。66/07/07....1977/08/30(賢)(誥│ │
│ │ │)還有(好姐妹)有海專。有高雄。還有站櫃認識│ │
│ │ │的。55個人沒有一個敢交待清楚。永遠都是(不信│ │
│ │ │就分手)。。(中略) │ │
│ │ │就讓大家評理。 │ │
│ │ │1玩臉書搜尋男人抓到死不承認。推給她妹妹 │ │
│ │ │2跟gay吃飯不會講。還死不承認 │ │
│ │ │3一堆電話明明不是客人也寫En問了也不承認 │ │
│ │ │4去按摩一定要指定男人 │ │
│ │ │(下略) │ │
├──┼──────┼──────────────────────┼──────┤
│ 2 │105 年6 月至│這個是我前女朋友。她已經被我提告。心生不滿。│臉書頁面 │
│ │同年10月間某│。。之前還跟彭成龍議員兒子搞不正常關係。利用│ │
│ │日 │彭成龍出面調解不成。。。現又利用高嘉峰人脈。│ │
│ │ │對我進行恐嚇。恐嚇我的人(自稱是中山聯盟。據│ │
│ │ │我熟識的朋友說是高嘉峰指使)高嘉峰等人經徵信│ │
│ │ │社調查確實跟前女友詹喬媚關係不遜常。。。。我│ │
│ │ │曾跟政商界的長輩打聽。高嘉峰因該跟議員有很大│ │
│ │ │的親屬關係。 │ │
├──┼──────┼──────────────────────┼──────┤
│ 3 │105 年6 月至│這就是劈腿女欠錢的證據。慢慢的在公開她的一切│帳號「劈腿女│
│ │同年10月間某│。 │人有報應」臉│
│ │日 │ │書頁面 │
├──┼──────┼──────────────────────┼──────┤
│ 4 │105 年6 月至│說謊欺騙隱瞞=劈腿 │帳號「劈腿女│
│ │同年10月間某│封鎖失蹤=有鬼 │人有報應」臉│
│ │日 │ │書頁面 │
├──┼──────┼──────────────────────┼──────┤
│ 5 │105 年6 月至│@喬 │帳號「詹喬妹│
│ │同年10月間某│懷孕是別人的。。。要我去跪他爸爸媽媽 │劈腿還懷孕」│
│ │日 │有誰會對這種女人好 │LINE留言板 │
│ │ │吃人吃夠夠。你劈腿又不敢驗。還想要物資。 │ │
├──┼──────┼──────────────────────┼──────┤
│ 6 │105 年6 月至│讓你們看看劈腿女的講話。吃人吃死死。 │帳號「詹喬妹│
│ │同年10月間某│誇張她爸爸媽媽家教好。叫毀謗啦 │劈腿還懷孕」│
│ │日 │ │LINE留言板 │
├──┼──────┼──────────────────────┼──────┤
│ 7 │106年1月2日 │@喬 │帳號「吳姐」│
│ │ │mini懷孕很了不起 │LINE留言板 │
│ │ │去唱歌唱到懷孕 │ │
│ │ │這件事要怪誰頭上 │ │
│ │ │現在又有美容協會理事長在幫(你是要幫他被強制│ │
│ │ │還是要幫他還我錢嗎?) │ │
├──┼──────┼──────────────────────┼──────┤
│ 8 │106年1月2日 │@喬 │帳號「吳姐」│
│ │ │這是喬媚耶 │LINE留言板 │
│ │ │爛女人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