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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一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031號、第9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一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署名、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一錡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與八德街口,因形跡可疑,遭警盤查,詎其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通緝中,為避免警方查緝,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單一犯意,且基於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旋於員警逮捕後對其進行詢問等相關偵辦作為時,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其兄「周一平」之署名及指印,其中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受搜索人」欄及附表編號二所示自願受採驗尿液同意書之「受採驗人」欄處各填載「周一平」之署名及按捺指印,乃表示係周一平本人所立具而同意接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對周一平本人進行搜索及採驗尿液之意,而偽造該等同意書,繼而持以交付給承辦員警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周一平本人及偵查犯罪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犯罪追訴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周一錡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周一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文件。
㈣法警施懿容出具之報告、人犯辨識及管理系統列印資料。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查被告周一錡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受搜索人」欄及附表編號二所示自願受採驗尿液同意書之「受採驗人」欄處各填載「周一平」之署名及按捺指印,由形式上觀察,已足表示係周一平本人所立具而同意接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對周一平本人進行搜索及採驗尿液之證明,當均屬刑法第210條所指之私文書甚明,被告繼而持以交付給承辦員警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周一平本人及偵查犯罪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犯罪追訴之正確性,核其此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其餘文件上冒用「周一平」之名義簽名及按捺指印,其僅係處於受詢問人、受檢人、受執行人、受告知人等等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故其此等部分所為,應僅成立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參見最高法院94年8 月12日台文字第0940000506號函示意旨),聲請意旨認此等部分亦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係檢察官對此之法律評價不同,爰依法變更聲請法條。
被告因毒品案遭通緝,為圖掩飾其真實身分,規避警方查緝,始先後密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周一平」署名及指印,侵害同一法益,且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所為之數個動作,均為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
再者,被告偽造「周一平」署名及指印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聲請意旨固僅論及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至十一所示文書、署名之犯罪事實,漏未論及被告另有偽造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署押及偽造其餘附表所示指印之犯罪事實,惟兩者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該漏未論及之部分應俱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其所涉施用毒品案遭警查獲後,竟為求規避查緝,即率爾冒用其兄周一平之名義應詢,並偽造周一平之署名、指印,其所為除將可能使周一平本人蒙受不白之冤外,更使司法機關錯誤開啟訴追對象,浪費司法資源,進而危及司法之公正性及正確性,被告之惡行當屬非輕,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素行紀錄(前有多項前科紀錄,但本件並未構成累犯)、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所偽造之前揭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自願受採驗尿液同意書,業已因行使而成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歸檔存查之文件,自非被告所有,當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惟如附表所示各該文件上之「周一平」署名、指印,既均係被告所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信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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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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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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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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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願受採驗尿液同意書 │「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1 枚) │
├──┼─────────────────┼─────────────┤
│三 │調查筆錄 │「周一平」署名4 枚、指印10│
│ │ │枚(聲請書誤載署名為3 枚,│
│ │ │且漏載指印1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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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執行逮捕、│「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枚(聲請書誤載署名為2 枚,│
│ │ │且漏載指印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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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執行逮捕、│「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聲請書漏載此份│枚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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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周一平」署名4 枚、指印6 │
│ │錄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6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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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周一平」署名12枚、指印12│
│ │錄表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1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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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收│「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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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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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獲涉嫌毒│「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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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周一平涉嫌│「周一平」署名1 枚、指印1 │
│ │毒品案通聯紀錄調查表 │枚(聲請書漏載指印1 枚)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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