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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裕
具 保 人 李盈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盈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盈徹因被告張文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 年刑保字第151 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文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3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到案執行,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於上揭期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份、106 年3 月8 日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105 年刑保字第151 號)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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