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72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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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產
具 保 人 張俊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俊偉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千元,嗣由具保人張俊偉繳納現金後(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予以釋放。

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新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第253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另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玉產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拘提均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張俊偉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陳玉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陳玉產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25日士檢清執辛106執助416字第13997號函附受囑託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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