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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秀琴
受 刑 人 洪錫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秀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洪秀琴因受刑人洪錫熙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 刑保工字第215 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103 年10月9 日103 刑保工字第215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佐。
茲因受刑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其到案執行,受刑人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拘提無著,且未在監或受羈押,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2 份、送達證書3 份、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 份、受刑人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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