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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國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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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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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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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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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18日 │105 年7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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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340號 │字第6299號、第7981號│
│ │ │、第79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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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2│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7│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1月18日 │106 年2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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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7│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2月20日 │106 年3 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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