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83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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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惠華
被 告 鄭仲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4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惠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仲凱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沈惠華於民國105年9 月9 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330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3 份、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 件、106 年3 月6 日新北檢兆丑106 執3306號通知2 件、具保人身分證影本、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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