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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元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元凱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元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覽表所載,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元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覽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謝元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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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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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有期徒刑9月 │105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 │105年11月30 │ 同左 │105 年12月26│
│ │危害│ │9時54分許為 │審訴字第1755│日 │ │日 │
│ │防制│ │警採尿回溯 │號 │ │ │ │
│ │條例│ │120小時內之 │ │ │ │ │
│ │ │ │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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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有期徒刑8月 │105年7月28日│本院105年度 │106年1月20日│ 同左 │106年2月18日│
│ │危害│ │採尿前26小時│審訴字第2162│ │ │ │
│ │防制│ │內某時許 │號 │ │ │ │
│ │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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