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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清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清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清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蘇清弘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如附表編號1 、2 、7 、11所示案件之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6年4月2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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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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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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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8月 │
│ 宣 告 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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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 年8 月5 日 │104 年7 月19日 │104 年6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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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699號 │偵字第22340 號 │偵字第189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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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1966號 │4570號 │2920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4月29日 │ 104年9月8日 │ 104年11月17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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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1966號 │4570號 │2920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 定│ 104年9月21日 │ 104年12月12日 │ 104年12月14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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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4636 號 │執字第247 號 │執字第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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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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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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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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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4 月19日 │104 年4 月21日 │104 年4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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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20161號 │偵字第20161號 │偵字第20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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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3103號 │3103號 │3103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11月13日 │ 104年11月13日 │ 104年11月1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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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3103號 │3103號 │3103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 定│ 104年12月14日 │ 104年12月14日 │ 104年12月14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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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2273號 │執字第2273號 │執字第2273號 │
│ ├────────┴────────┴────────┤
│ │編號4 至6 所示刑,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3103號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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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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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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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宣 告 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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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5 月5 日 │104 年7 月10日 │104 年4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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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28826號 │偵字第19825 號 │毒偵字第4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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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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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 │
│ │ │5826號 │2921號 │1022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11月25日 │ 104年11月19日 │ 104年12月9 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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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 │
│ │ │5826號 │2921號 │1022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 定│ 104年12月18日 │ 104年12月22日 │ 104年12月2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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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388 號 │執助字第643 號 │執字第19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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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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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8月 │
│ 宣 告 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4 月27日凌│104 年7 月7 日 │103 年10月21日 │
│ │晨1 時36分許為警│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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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4148號 │毒偵字第6594號 │偵字第309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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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1022號 │5047號 │4539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12月9日 │ 104年10月15日 │ 105年1月2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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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簡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1022號 │5047號 │4539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 定│ 104年12月28日 │ 105年1月11日 │ 105年3月4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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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986號 │執字第1953號 │執字第4559號 │
│ │ │ ├────────┤
│ │ │ │編號12、13所示之│
│ │ │ │刑,經本院104 年│
│ │ │ │度審易字第4539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 年3 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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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以 下 空 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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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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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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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5 月13日 │104 年7 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年度案號 │偵字第30993 號 │偵字第78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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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4539號 │3216號 │ │
│事實審├───┼────────┼────────┼────────┤
│ │判 決│ 105年1月21日 │ 105年10月4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4539號 │3216號 │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 定│ 105年3月4日 │ 105年10月31日 │ │
│ │日 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 │執字第4559號 │執字第18252號 │ │
│ ├────────┤ │ │
│ │編號12、13所示之│ │ │
│ │刑,經本院104 年│ │ │
│ │度審易字第4539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 年3 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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