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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全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全興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全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
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乙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受刑人林全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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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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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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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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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5 年3 月6日23 │105 年9 月27日晚│
│ │時許 │間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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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 │偵字第2048號 │偵字第10180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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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
│實│ │1196號 │71號 │
│審├──┼────────┼────────┤
│ │判決│105年8月30日 │106年3月10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
│決│ │1196 號 │71號 │
│ ├──┼────────┼────────┤
│ │確定│105年10月1日 │106年4月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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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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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16422號 │字第72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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