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925,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6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建宏(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6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5 年6 月9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3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2 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0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