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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增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增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增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9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前揭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終結日為106 年6 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0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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