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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文彬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文彬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文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藍文彬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有期徒刑6 月以下)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被告業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書立定刑聲請切結書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供明。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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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號│ │ │ │)機關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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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攜帶兇器竊│有期徒刑柒│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盜罪 │月 │1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2 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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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搶奪罪 │有期徒刑拾│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 │月 │1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16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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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 │年肆月 │2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16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
│4 │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 │年捌月 │3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16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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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搶奪罪 │有期徒刑玖│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 │月 │4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16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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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搶奪罪 │有期徒刑捌│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 │月 │4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16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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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攜帶兇器竊│有期徒刑柒│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盜罪 │月 │5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2 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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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105 年4 月│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方│105 年│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8 │
│ │ │年 │5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6 月30│105 年度上訴│月16日 │
│ │ │ │ │署105 年度│訴字第125號 │日 │字第1773號 │ │
│ │ │ │ │偵字第4986│ │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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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105 年3 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8 │
│ │毒品 │月 │19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8 月5 │法院105 年度│月22日 │
│ │ │ │ │署105 年度│審訴字第1209│日 │審訴字第1209│ │
│ │ │ │ │毒偵字第46│號 │ │號 │ │
│ │ │ │ │7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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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參│105 年3 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8 │
│ │毒品 │月 │19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5 年度│8 月5 │法院105 年度│月22日 │
│ │ │ │ │署105 年度│審訴字第1209│日 │審訴字第1209│ │
│ │ │ │ │毒偵字第46│號 │ │號 │ │
│ │ │ │ │7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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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
│註│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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