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952,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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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柏伶㈠前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01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0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3 月(共2 罪)確定;

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9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㈣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51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㈠至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6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5 年2 月3 日入監執行前揭㈠至㈣所示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9 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0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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