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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心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心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心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6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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