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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原刑期合計為3 年1 月)而於103 年9 月11日入監執行後,法務部矯正署原於105 年9 月19日核准假釋(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10日),嗣因上開罪刑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303號、第5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各為1 年8 月、1 年確定(刑期合計為2 年8 月),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假釋結果,認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於106 年5 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61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可見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定假釋時,受刑人之刑期業已終結,是檢察官本件聲請,顯與「假釋中」之要件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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