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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乃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乃紋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乃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林乃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林乃紋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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