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979,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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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賢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61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61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琮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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