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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寶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寶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及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三)又因傷害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四)又因侵占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14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及有期徒刑2月確定;
(五)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上開(三)至(五)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4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並與(一)、(二)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105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年10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12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80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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