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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緯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45號、105 年度侵訴字第81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350 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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