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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耀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耀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簡耀賢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其涉犯刑法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將其收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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