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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王建倢
訴訟代理人 王裕淦
被 告 盧泓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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