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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謝秉軒
被 告 郭錦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7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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