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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炫均
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炫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炫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所涉詐欺罪嫌重大,且有多次以相同手法詐騙之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年2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於106年5月5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仍認被告有前揭涉嫌重大、反覆實施之虞之羈押原因,並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勤堅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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