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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鄭志清
被 告 柯星丞
李政榮
陳文俊
文柏鈞
劉柏伸
李汪偉
潘致恆
李佳霏
楊梓褕
顧苡祺
顧弘昱
許堃富
上列被告柯星丞等12人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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