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單聲沒,283,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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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翔安
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72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被告莊翔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5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558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0月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15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55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0月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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