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單聲沒,28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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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雲崧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粒(驗後淨重零點陸玖玖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5838號被告賴雲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分報結,扣案之MDMA2 粒,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另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銷燬)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規定。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修正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2 粒,經送驗後檢出MDMA成分(驗前總淨重0.7 公克,驗後總淨重0.6993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6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15628 號偵查卷第62頁)。

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MDMA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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