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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18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相字第1421號死者黃思翰死亡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426 公克;
聲請書誤載為2 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死者黃思翰前因施用安非他命毒品、疑藥毒物過量中毒致心肺衰竭死亡,於105 年10月10日下午1 時50分許經發現陳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0號5 樓居所內,全案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相字第1421號予以簽結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卷無誤,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相字卷第44-53 頁、第93頁)。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5 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相字卷第89頁)。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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