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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280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雅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罪嫌不足,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同署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手提包1 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 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3 月1 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328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
扣案之手提包1 個,確屬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之商品,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扣案物照片、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在卷足證,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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