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雅婷
被 告 魏裕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