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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王詩敏
被 告 許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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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黃月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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