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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郭誌恩
被 告 李重光
展順商行即楊蔭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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