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審交附民,26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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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林楊富婷
林美純
林文祺
林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被 告 田一川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訴字第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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