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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紹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84至188 號、偵字第10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紹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鋁板貳拾片、棉被壹條及冰箱壓縮機貳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朱紹宇基於致令他人物品不堪使用之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毀損及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竊盜等犯行(時間、地點、犯罪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李明翰、莊貴龍、謝明裕、陳勝發、鄭家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紹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明翰、莊貴龍、謝明裕、陳勝發、鄭家豐、被害人黃修量、徐尉豪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此外,復有莊貴龍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與遭竊物品照片9 幀、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幀、附卷佐證,及油壓剪1 支扣案可佐,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朱紹宇就附表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就附表編號2 、3 、7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就附表編號4至6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7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謀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並破壞他人物品,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油壓剪1 支,係被告用以犯如附表編號1 、2 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再被告所竊得之現金1,000 元、200元、鋁板20片、棉被1 條、冰箱壓縮機2 台,雖未扣案,惟仍屬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用以犯如附表編號6 犯行之老虎鉗1 支,已為被告丟棄,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尚存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而被告所竊得之洩水閥及鋁製天線,已發還告訴人莊貴龍,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祐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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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被害人│犯 罪 方 式│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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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 年10月│OO市OO│鄭家豐│朱紹宇以不斷按壓門鈴│朱紹宇犯致令他人物品不│
│ │7 日2 時許│區OO街00│ │之方式破壞鄭家豐住處│堪用罪,處拘役貳拾日,│
│ │ │巷0 弄00號│ │門鈴,並以樹枝插入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0 樓 │ │鈴縫中,致電路故障,│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使該門鈴無法發出聲響│ │
│ │ │ │ │而不堪使用 │ │
├──┼─────┼─────┼───┼──────────┼───────────┤
│ 2 │105 年10月│OO市OO│李明翰│朱紹宇攜帶客觀上足以│朱紹宇攜帶兇器竊盜,處│
│ │19日2 時7 │區OO路0 │ │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分許 │段000 號 │ │威脅具有危險性之油壓│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剪1 支,趁四下無人之│壹日。扣案之油壓剪壹支│
│ │ │ │ │際,持上開油壓剪破壞│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李明翰所有置於左揭地│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 │點之選物販賣機之錢箱│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並竊取其中現金新臺│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幣(下同)1,000 元。│。 │
├──┼─────┼─────┼───┼──────────┼───────────┤
│ 3 │105 年10月│OO市OO│黃修量│朱紹宇攜帶客觀上足以│朱紹宇攜帶兇器竊盜,處│
│ │23日16時50│區OO街00│ │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分許 │號 │ │威脅具有危險性之油壓│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剪1 支,趁四下無人之│壹日。扣案之油壓剪壹支│
│ │ │ │ │際,以上開油壓剪破壞│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黃修量所有置於左揭地│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
│ │ │ │ │點之販賣機之錢箱,並│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竊取其中現金200 元。│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4 │105 年11月│OO市OO│莊貴龍│朱紹宇趁四下無人之際│朱紹宇竊盜,處有期徒刑│
│ │23日9 時20│區OO路0 │ │,徒手竊取莊貴龍所有│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分許 │段000 巷0 │ │置於左揭地點之洩水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地下室(│ │及鋁製天線各1 個(已│ │
│ │ │被告所住之│ │發還莊貴龍)。 │ │
│ │ │社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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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 年11月│OO市OO│謝明裕│朱紹宇趁四下無人之際│朱紹宇竊盜,處有期徒刑│
│ │7 日14時39│區OO路 │ │,徒手竊取謝明裕所有│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分許 │000 號 │ │置於左列處所門口之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板20 片 ,並以車牌號│扣案之犯罪所得鋁板貳拾│
│ │ │ │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機車載運離開現場。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6 │105 年11月│OO市OO│陳勝發│朱紹宇趁四下無人之際│朱紹宇竊盜,處有期徒刑│
│ │30日5 時12│區OO路0 │ │,徒手竊取陳勝發所有│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分許 │段00號前之│ │置於左揭地點之棉被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騎樓 │ │條,並以車牌號碼000-│扣案之犯罪所得棉被壹條│
│ │ │ │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運離開現場。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7 │105 年11月│OO市OO│徐尉豪│朱紹宇攜帶客觀上足以│朱紹宇竊盜,處有期徒刑│
│ │30日5 時19│區OO路0 │ │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分許 │段00號前之│ │威脅具有危險性之老虎│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騎樓 │ │鉗1 支,趁四下無人之│扣案之犯罪所得冰箱壓縮│
│ │ │ │ │際,以上開老虎鉗破壞│機貳台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 │徐尉豪所有置於左揭地│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點之冰箱,並竊取其中│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之壓縮機2 台,並以車│ │
│ │ │ │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
│ │ │ │ │重型機車載運離開現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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