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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姿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7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姿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5條所謂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可參)。
又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17日決議(一) 意旨參照),亦即所謂之加害,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
準此,核被告鄭姿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不知謹言慎行,僅因一時糾紛,即恣意藉由「臉書」傳送訊息恐嚇告訴人呂勁霆,使渠心生畏懼,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劣,又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明不願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兼衡酌被告犯罪之手段與情節、行為時未受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據,復參以被告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已知所悔悟,再衡酌被告之犯節情節及行為所生之危害性,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法網,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揭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8789號
被 告 鄭姿君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姿君與呂勁霆間前有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4日3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2樓住處內,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並以帳號「JillMackey」登入其個人申設之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給XX霆的建議:」、「拎祖媽絕對不會放過你」、「我自比恐怖份子,一出手就要炸死你全家,炸的你下輩子不敢投胎」等文字,並將前開文字內容及網址列於同日11時40分許以FB訊息發送予呂勁霆,以此方式恫嚇呂勁霆,使呂勁霆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呂勁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鄭姿君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在臉│
│ │查中之供述 │書上張貼上開文字並發送訊息│
│ │ │予告訴人呂勁霆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呂勁霆於警│證明告訴人在臉書上張貼上開│
│ │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言詞,並將文字內容發送予告│
│ │ │訴人,使告訴人見之心生恐懼│
│ │ │之事實。 │
├──┼───────────┼─────────────┤
│ 3 │臉書內容截圖列印畫面、│被告傳送前開文字訊息、網址│
│ │被告與告訴人對話訊息截│列予告訴人之事實。 │
│ │圖畫面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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