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審簡附民,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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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游璧如
被 告 高慶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6年度審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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