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審重附民,9,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楊陳英足
被 告 黃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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